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» 法院对自行委托亲子鉴定结论是否能予采信

关于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做亲子鉴定

,鉴定结论是否能予采信,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做法,有的法院认为,亲子鉴定是由有司法鉴定权机构做出的,并且,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28条:“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,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,人民法院应予准许。”由于对方当事人并没有提出反驳并且重新鉴定,因此,可以认定鉴定结论的证明力。但是,更多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中认为,由于自行鉴定结论只能表明两种生物学样本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,并不能证明亲子鉴定样本的来源。同时,由于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往往是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的,因此,不能认定鉴定结论的证明力。

由于亲子鉴定与其他证据相比,亲子鉴定结论更加准确。正是因为如此,很多法院更加青睐采用亲子鉴定结论,当亲子关系不明确的时候,一律进行亲子鉴定,并且把鉴定结论作为亲子关系的铁证。但是,作为我国民诉法规定的法定证据之一,应当具备合法性、客观性和关联性三个特征。并且它也只是证明案件的部分事实,要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,才能证明案件的事实。对此,最高法院《批复》中强调:“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,要进行调查研究,尽力收集其他证据。对亲子鉴定结论,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,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,综合分析,作出正确的判断”。